2019年10月4日星期五

論《蒙面法》之荒謬

最近消息指特首林鄭月娥即將引用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下稱「緊急條例」)規定立法禁止普通市民蒙面。而我本人認為無論在起因丶本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一章引用丶或是條款的執行,這份立法計劃簡直荒謬,而且完全忽略香港人基本價值觀和一國兩制方針的重要性。

本人不是一個傳統的“深黃黃絲”;我反對借助特朗普的瘋癲實現五大訴求,或缺乏理性的戀英,相信香港需要結合資本主義和與工會一直推動勞動尊嚴息息相關的勞工權益保障才會有好未來,意識形態上比較像社會民主主義(注意:不是民主社會主義),不百分之百同意示威者行為。但看見香港政府的無能,我必須發聲。

《緊急條例》引用

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一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條有曰:

2. 訂立規例的權力

  1. 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2. 在不損害第(1)款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 (由1924年第5號第9條修訂;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修訂)
    1. 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
    2. 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
    3. 對香港的海港、港口及香港水域和對船隻移動的管制;
    4. 陸路、航空或水上運輸,以及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
    5. 貿易、出口、進口、生產及製造;
    6. 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的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
    7. 修訂任何成文法則,暫停實施任何成文法則,以及應用任何不論是否經修改的成文法則;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8. 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9. 賦權該等規例指明的主管當局或人士訂立命令及規則,並賦權他們為施行該等規例而製備或發出通知書、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代替)
    10. 就為施行該等規例而批給或發出任何牌照、許可證、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收取該等規例訂明的費用;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11. 代表行政長官取得任何財產或業務的管有或控制;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12. 規定某些人進行工作或提供服務;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13. 向受該等規例影響的人支付補償及報酬,以及就上述補償作出決定;及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14. 對違反該等規例或任何在香港施行的法律的人的拘捕、審訊及懲罰,(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由1949年第40號第2條修訂)
    並可載有行政長官覺得為施行該等規例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條文及補充條文。(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3. 根據本條條文訂立的任何規例,須持續有效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命令廢除為止。
  4. 任何規例或依據該規例訂立的命令或規則,即使與任何成文法則中所載者有抵觸,仍具效力;而任何成文法則中任何條文如與任何規例或任何上述命令或規則有抵觸,則不論該條文是否在其實施過程中已根據第(2)款予以修訂、暫停或修改,只要上述規例、命令或規則仍屬有效,上述有抵觸之處並無效力。(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5. 每份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依據本條例或依據任何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製備或發出的文書的文件,且該份文件看來是由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或代表行政長官或上述其他主管當局或人士簽署,均須獲收取為證據,並在相反證明成立之前,須當作是由行政長官或該主管當局或人士製備或發出的文書。 (由1949年第8號第2條增補)
 第2條的條款危險程度無法以三言兩語形容。單是第(2)(a)款條文就能夠實施彷彿是中國大陸廣電總局的信息審查、壓制,甚至禁止連登討論區運作。第(2)(g)款條文能夠讓行政長官無需立法會的辯論審批就能夠修訂、廢止任何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的法律,包括保障香港人人權的多份國際公約和條約。第(2)(h)款條文讓政府不需要法庭手令就能夠任意搜查每一位香港人的居所,任意妄為。但最令人憤慨的條款並非只是這些。

政府直到現在也可以使用《緊急條例》來建立一個彷彿獨裁的政權。條例第2條第(2)(f)款容許特首撥配、管制、沒收及處置任何財產,而第(2)(k)款容許任何受行政長官授權的人(包括警察)管有或控制沒收的財產。行政長官可以利用這兩款法例沒收任何人(特別是富有或中產階級)的財產分配給貧窮線下的人,藐視個人和私有財產,變相令香港成為共產主義地區,與大陸沒有分別,結果方方幾條命令就把鄧小平那麼偉大的一國兩制設計化為零。第(2)(k)款條文“更上一層樓”,讓行政長官能夠強制要求任何一個香港人無薪勞動,邊相把香港送上赤柬的道路,而第(2)(n)款等等的和拘捕有關條款令肅清變得更加容易。而究竟香港政府怎樣竟然打算引用這一章惡法來治理一班大部分和平的年輕大中學生示威者真是十分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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